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根据《安徽省中小学行为规范(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校务管理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教育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才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建立健全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体现科学性;涵盖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系统性;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导向性;贴近学校的工作实际,体现实效性。
3.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学校重大事项,均应通过民主讨论研究决定。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基建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做到民主议事、校务公开。建立校长接待日,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广开言路。
4.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购置、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加强对学校财产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校园环境的规划、建设,营造宜人的育人环境。依法合理处置闲置校产。
5.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学期经费预算和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德育工作
6.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7.积极开展“爱祖国、唱国歌”活动,坚持升降国旗制度。规范升旗仪式。学校举行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艺术节、读书节等重要集会或重大比赛时,必须齐唱国歌。
8.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完善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以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选聘、培养培训和考核,提高班主任待遇。建立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
9.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主题活动,形成月主题教育、国旗下讲话和班(团队)活动系列。加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研究,加强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做到知行统一。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
10.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注重学校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校园读书活动,营造书香校园。注重培植优秀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努力营造平安、整洁、和谐、优美的校园环境。
1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走进学生心灵”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学困生及有心理障碍的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教育与管理。学校应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1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加强学校和德育基地建设,努力发掘社区德育资源。建立定期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等制度。
三、规范招生行为
1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14.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实行等级分录取原则。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实行等级分录取。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市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不得超过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两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省级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15.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络、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6.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排列名次或成绩;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况;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杜绝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
17.严格学籍管理。落实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学)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8.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班。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额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大班额。
19.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非省级示范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按照规定要求控制办班规模,规范招生行为。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20.规范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正常开园时间外举办的,普通幼儿园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市一类幼儿园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借机推销教材、课本、材料、产品等,一律不得举办蒙氏班、外语班、珠心算班。
五、规范教学行为
2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建立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认真组织高中阶段学生开展国防、禁毒等教育,并纳入课程计划,记入学分。
22.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利用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双休日可以安排周六半天时间(寄宿学生可以安排一天时间),在校开展研究型学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学习活动一般由学生自己组织,教师可以适当辅导,但禁止有组织的上课。毕业班确实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需要补课,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并公布批准的事由、时间、地点、内容,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23.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9小时、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和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与6:30。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24.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考场。
25.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每天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
26.加强学生体育锻炼。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开设好体育课程,保证体育教师配备、体育课时数量、体育课堂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要形成有学校特色的传统体育运动项目,要让每位学生掌握1-2项体育锻炼技能。
27.加强学生艺术教育。要开设好音乐、美术课程,确保音乐、美术开课率达到100%。成立各种艺术兴趣小组或艺术团,广泛开展学校艺术活动。组织好一年一次的学校艺术节,要让每位学生有1-2门艺术特长。
28.规范幼儿园参赛培训活动。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费的竞赛、比赛、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六、规范收费行为
29.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的认可,并出具正式发票。
30.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其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七、规范教师行为
3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充满爱心,忠诚事业;努力钻研、学为人师;以身作责、行为规范。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按时上下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不迟到、早退和旷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指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严格履行教师病、事假手续,对于擅自离岗的教师须及时上报处理。
32.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外兼课兼职。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教学时间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33.健全听课评课制度。一般教师、年级(学科)组长、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分别不少于10节、15节、20节,做到听课有记录,课后要开展针对性评议。
34.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事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八、规范教材管理
35.严格教学用书选用。各校使用的教学用书版本必须是经市教体局组织选用并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教学用书版本。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制度。
36.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学生印制作业选用在市教体局的指导下,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范围内投票确定推荐 版本。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印制作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学期、每学科不超过1套,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每学科可以选用1-2套。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九、规范安全管理
37.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学校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都要为每一位学生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38.加强安全教育。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地震安全、食品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意识,积极组织开展“5?12”、“9?18”应急演练,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事件自我保护和应变能力。
十、严格问责制度
39.严格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40.严格责任追究。中小学校违反办学行为规范的,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属于省、市示范学校的,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资格。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教学管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当地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出具虚假休学、教育、毕业(学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学校和个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